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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奖惩制度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人员管理制度
一、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乡村医生上岗,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必须具备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证书,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由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考核聘用,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聘书并建立个人档案,方可上岗。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全镇范围内同意调配。
二、 村卫生室医生应聘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没有社会劣迹,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超过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业务水平、身体状况酌情聘用。
3、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应聘条件,但应为大专及以上中医药院校毕业生。
三、村卫生室人员解聘条件:
1、思想品质差,医德医风低劣,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者;
2、违反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各项医疗预防保健任务者;
3、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者;
4、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私自截留业务收入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
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者;
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及刑事犯罪者;
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不愿意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10、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工作者。
四、 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并且认真落实到位。
五、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对村卫生室实行业务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一次,考核记入档案,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并实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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