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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01:02:5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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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单位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兼)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心及各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按照区卫生局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在医疗活动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后,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站负责人报告,站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卫生局及时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有关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保管,交有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蕉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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