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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4、畜禽养殖备案 、养殖档案、动物免疫 、饲养标识、有关证章领取 、发放 、使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6、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完善齐全。按时上报各项总结、报表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发表信息一篇,全年发表论文一篇。
7、做好每月水产部禽及禽蛋检疫费的收取,完成全年收取检疫费3000元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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