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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县各医疗单位和社区医生。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5.填报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县疾控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疾控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二)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寄送属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县疾控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县疾控机构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县妇幼保健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县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四)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疾控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和县疾控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二、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相关部门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卫生局。
三、信息系统管理
(一)技术培训
各报告单位应按照死亡病例网络报告、管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等疾病预防控制的客观需求,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安全管理
1.系统安全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单位规章制度。
用户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系统进行操作,尽量做到专人、专机运行使用本系统,严禁使用公共场所(如网吧)的计算机登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用户应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或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分正式系统和测试系统。所有正式报告数据必须在正式系统中报告,测试系统仅供培训学习和测试使用。
2.账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应由8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户如发现账号信息泄露,须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本级系统管-理-员,各级医疗机构通知本单位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对报告数据的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
用户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待原账号信息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考核与评估
(一)考核方式
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县疾控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
(二)制度保障
为确保工作质量,各医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
2.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内部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
3.建立对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4.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管理部门、殡葬管理部门、妇幼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5.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
6.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业务的正常延续。
7.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疾控中心
(1)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本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死因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4)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二)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1)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
(3)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4)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3)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
(5)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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