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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室值班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夜间及双修日期间物资收发工作不受影响,特制定供应科值班管理制度。
2、夜晚值班器材库一人,坑木场一人;24小时值班制;双休日时间同正常工作时间。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有事短时离岗向矿调度室请假,并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不上按脱岗处理。
5、值班人员下午5:30分锁大门,只开小门,晚6:30分打开院内照明灯,次日早6点打开小门并关闭院内照明。
6、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收发物料严格履行手续,并做好记录,第二天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重大事项向科长汇报。严禁私自借出物资或无手续发放,否则罚款20元。
7、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夜间巡逻防火、防盗工作,发现盗窃立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等待保卫人员处理。
8、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喝酒和脱岗、不得关闭手机。值班人外出吃饭要向调度室请假,影响工作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所有当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空班、换班、串班。不迟到不早退。空班罚款500元,迟到早退罚款50元。
10、值班人员第二天交接-班前必须将值班室卫生打扫干净,否则罚款20元。
二o一一年一月
煤矿监控室值班制度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监控系统的正常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制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监控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
三、对井下有害气体时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矿部。
四、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五、不得擅自脱岗。
六、无关人员严禁出入监控室。
七、每日8时前打印前一天的报表和曲线图。
八、如因操作失误等造成的后果,给予惩罚。
煤矿调度室值班制度
1、 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对全矿矿井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全权处理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每日早八点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以备查阅。
2、 矿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晚八点调度班前会,并根据安全生产动态存在的问题进行安排,安排工作必须有针对性,并对安全信息卡反映内容,进行强调并及时安排复查,以利于安全生产。不按时组织班前会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3、 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中班或夜班必须组成小分队下井检查。可不按矿规定时间下井,但凡值班不组织小分队在中夜班下井检查的,每缺少一人次罚款20元。上井后及时填写值班人员下井记录。
4、 值班期间必须至少有一人在调度台指挥安全生产,严禁脱离岗位,需要离开时必须向当班调度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和联系方式;值班期间严禁喝酒。否则罚款50元,影响较大的加倍处罚。
5、 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安全检查或质量旬、月检,可不参加,仍按中夜班下井,以便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
6、 值班期间如发生工伤或非人身事故(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重大侥幸事故,或影响二十分钟以上的生产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分析,分析事故经过、伤情、责任等,汇报分管领导,并在第二天的调度会议上在汇报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时,一并汇报事故情况。经领导确认后的分析处理结果,生产事故报调度室考核并在网络办公上发布;安全事故由安监处考核并在网络办公上发布。(生产事故由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安全事故由安监处汇报)
7、 值班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值班时,须向本组值班负责人请假,有其它同志代替(同级别人员),但必须向调度主任说明,未说明或未请假者罚款50元。
8、 当班调度员要依照本规定掌握值班人员的活动情况,若发现调度员有帮助值班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100元。
9、 调度主任将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上公布。
煤矿值班人员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集团)监控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监控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上岗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确保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1条:煤矿(集团)监控部门必须接受阳城县安全监控中心的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监控中心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监控各种异常情况发生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产量监控煤炭度调度产量库存日报表等详细规定内容,对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质询如实反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第2条:煤矿(集团)监控部门必须接受阳城县安全监控中心组织的相关检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逐一完善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整改。
第3条:煤矿(集团)监控部门应按规定参加阳城县安全监控中心组织的各种相关监控工作会议,并落实好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4条:煤矿(集团)从事和承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及校验人员,必须具备“一通三防”、电子基础、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工作人员上岗证》)上岗。
第5条: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是一个封闭的专用网络,严禁任何人员将其与其它网络相接。
第6条:煤矿(集团)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
第7 条:煤矿(集团)网络管理人员根据工作性质为系统操作人员和用户设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8 条:煤矿(集团)监控电脑应为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9条:煤矿(集团)要建立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10条:煤矿(集团)要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11条:煤矿(集团)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2名监控值机、维修人员。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第12条:煤矿应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类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
帐和图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系统检修记录表;
4、系统巡检记录表;
5、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记录表;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11、实时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的分站、传感器的位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12、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第13条:煤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扇停风、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馈断电异常、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按规定进行上报。
第14条:煤矿值班人员发现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按规定进行上报。
第15条: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
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阳城县安全监控中心。
第16条: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阳城县安全监控中心依法责令矿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应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安全监控中心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四)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六)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七)各类传感器数量不足、种类不齐的。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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