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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我市体育社会化进程,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社团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宜昌市体育总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昌市体育总会实行团体会员制。通过实行团体会员制,建立宜昌市体育总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全体团体会员的凝聚力,团结全市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努力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发展宜昌体育事业,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作贡献。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三条 凡承认并遵守《宜昌市体育总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的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交纳会费自然成为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体育总会。
第四条 宜昌市体育总会是宜昌市体育局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已成为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的协会必须接受宜昌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费
第五条 宜昌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按时向宜昌市体育总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每年 200元一500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日期与会费使用范围。
(一)每年的5月30日以前每个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下半年入会的团体会员缴纳下一年的会费。入会时间以宜昌市民政局批准时间为准。
(三)各单项体育协会可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但不能违反民政局的规定标准。
第七条 各协会所缴纳的会费将用于体育社团评比表彰及组织体育竞赛使用。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宜昌市体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有按本社团章程业务范围规定,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三)有申请承办宜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市级以上比赛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代表宜昌市组队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比赛的权利;
(五)有为本项目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其他权利;
(七)有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市体育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
(二)遵守市体育总会的社团管理规定;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遵守本项目社团章程,维护本项目社团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和参加宜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六)积极宣传和开展市体总及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一切内容和活动;
(七)按时向市体育总会缴纳会费;
(八)承担宜昌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工作;
(九)及时向宜昌市体育总会反映情况、交流经验和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市级体育社团、县市区体育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和二次以上会,研究部署工作。每年的12月 5日前向宜昌市体育总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每年的2月末前向宜昌市体育总会上报工作计划及竞赛计划。市体育总会根据各社团章程、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实绩,总结、评估其全年工作,适时开展标准化协会评先、经验交流、表彰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体育社团的各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比赛通知培训计划等,都要于比赛或开班前10天上报市体育总会,接受其业务指导。竞赛规程要严格按市体育总会下发的《竞赛规程规范》和《参赛资格规定》要求编写,比赛成绩和活动情况在比赛结束后15日内报市体育总会备案;凡涉及跨省、跨地区的体育比赛和活动,须事先上报宜昌市体育总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各体育社团的外事活动,必须在年初上报工作计划时一并上报,外事活动实施前要向市体育总会、市体育局上报活动方案。出访(接待)比赛或活动要上报出访(接待)团队名称、人员名单、出访地点、时间、接待单位、比赛或活动日程、经费筹集、使用方式等项目,经市体育局同意后按有关外事规定、程序办理;活动结束后10日内须以书面材料报市体育总会、市体育局。
第十三条 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县市区体育总会等团体会员,要加强对日常活动的管理和各项比赛活动的统计、资料汇总工作(秩序册、成绩册、图片、摄像、工作计划、总结、会计帐单等),并及时整理成磁盘,上报市体育总会.
第十四条 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团体会员的印章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由各团体会员自身保管的印章和由市体育总会统一保管的印章,必须经各协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非法使用印章的要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应设立自己的帐户,或委托市体育总会财会部门代管。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会制度,严禁将各项收入由个人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经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两人签字,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各团体会员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并指定专人负责财会事务。要管好用好经费,帐目要明晰、准确,并接受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各团体会员向本社团的审委会或委员会以及市体育总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竞赛经费。包括裁判员、工作人员补助费,场地器材费,印制秩序册、成绩册、各种竞赛表格及比赛宣传材料费,场租费,奖品等;
(二社团日常办公费用;
(三)社团人员因公差旅费;
(四)裁判员、教练员及项目培训费;
(五)会议费;
(六)团体会员会费;
(七)派队参加上级组织的竞赛费用;
(八)客队及代表团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主办和承办比赛的权限
(一)县、市、区级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主办、承办的权限
1、县、市、区体育单项比赛;
2、全市体育单项邀请赛(或市级体育协会联办);
3、全国、全省体育单项邀请赛或对抗赛;
(二)市级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主办、承办的权限
1、全市体育单项比赛;
2、全省体育单项比赛,邀请赛(或与省级协会联办)、对抗赛;
3、全国体育单项比赛,邀请赛、对抗赛;
4、国际间体育单项邀请赛、对抗赛;
第二十一条 任何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未经许可不准越级主办比赛。
第二十二条 拟组织与自己高一级别的比赛,邀请赛或对抗赛必须事先争得市体育总会的同意才能组织比赛,在组织比赛前须向市体育总会上报有关比赛的材料(比赛日期、参加范围、经费来源、比赛规程等)。在比赛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把大会秩序册、成绩册报到市体育总会。
第二十三条 任何体育社团在组织比赛时不准越级使用“全市”、“全省”、“ 全国比赛”等名称。
第二十四条 任何级别的比赛裁判员必须由市、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选派或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各级别体育单项协会选派。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的培训、晋级考试,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区)体育社团举办裁判员学习班、培训班、或晋级考试。聘请理论讲课老师须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八章 国际间的体育交流
第二十六条 任何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未经许可不准与外国国家级体育组织进行交流,更不准以“中国”或“中国宜昌”的名义参加国际比赛。
第二十七条 任何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未经许可不准以“中国”或“中国宜昌”的名义参加国际间的体育会议、学术研讨会、体育交流谈判等,更不准代表“中国”、或“中国宜昌”签定任何协议。
第二十八条 任何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未经许可不准越级组织国际间的体育比赛,不准使用“中国—××”、“中国宜昌—××”比赛等名称。
第九章 体育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九条 市级体育社团(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撤销、更换人代表或领导成员(秘书长以上)、换届等工作,须提前20天报市体育总会审核,经市体育局批准后,按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县市区体育总会领导成员的更换,须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级体育社团更换或增设领导成员()和协会办事机构领导成员时,由各协会按社团章程,召开协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市体育总会备案。申请成立市级体育法人组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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