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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制度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6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局长、主管局长、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或主管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讨论纪要列入案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案卷交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3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科室或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2承办该案的执法科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
5.4会议主持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7、本制度自2015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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