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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22:56:3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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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6营运管理基本要求 

电厂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6.1营运条件 

6.1.1 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固体废弃物营运许可证。 

6.1.2 应具有相应数量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6.1.3 应具有完备的保障生活垃圾安全处理、热能动力装置安全运行及飞灰安全处理的规章制度。 

6.1.4 应具有保证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6.1.5应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方案。 

6.2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6.2.1 焚烧发电厂营运机构设置应包括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作业部门、工程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其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办公、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动力设备管理、环保及环境卫生管理等。技术部门应负责工艺技术革新、(生活垃圾、烟气、汽水等的)分析与鉴别、渗率液处理、监测等。作业部门应负责生活垃圾的运输中转、入场接收、贮存、废物焚烧发电等。工程部门负责维修保养及其它施工工程。后勤保障部门应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物资供给、后勤保障等。 

6.2.2焚烧发电厂营运公司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精简有效的原则,根据焚烧发电厂建设规模、年处理量、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营运公司总定员76人,其中临时工10人。见表6-1。副总经理,技术部,工程部,分析化验室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组织的考核方可录用。其他人员在项目实施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进入工厂上岗前须进行上岗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行操作,同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题技术培训。 

表6-1 焚烧电厂定员表 

职 位人数(人) 

总经理1 

副总经理2 

管理5 

技术1 

工程部3 

作业60(每班20,三班) 

分析化验室2 

后勤部门(含医疗)2 

合计76 

6.3 人员培训 

6.3.1 营运公司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6.3.2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 

① 熟悉有关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 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面的知识; 

③ 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④ 熟悉焚烧发电厂操作流程; 

⑤ 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⑥ 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⑦ 了解人员急性中毒症状,掌握常见的中毒急救知识 

(2) 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 生活垃圾、灰渣与飞灰的接收、搬运、贮存和处理的具体操作; 

② 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 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④ 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⑤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防护、紧急疏散; 

⑥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⑦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⑧ 技术人员应掌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理处置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6.4 废弃物收发、贮存与转运制度 

6.4.1废弃物出入口、接收、贮存地点应设置明确标示牌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危险废物的运输线路应避开办公区域。 

6.4.2焚烧发电厂营运公司必须详细记载每日收发、贮存、转运及其他方式处理的废弃物尤其是飞灰、渗滤液泥渣及垃圾坑污泥等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对危险废物的收发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照记录程序要求,保管需存档的记录尤其是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6.4.3焚烧发电厂营运公司有责任对运输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尤其是培训危险废物包装一旦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能力。 

6.4.4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运输车必须具备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能力。 

6.4.5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6.5 交接-班及营运登记制度 

6.5.1 为保证焚烧发电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营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运行记录的交接;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2)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3)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4)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交接; 

(5)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6)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6.5.2必须建立完备完善的焚烧发电厂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营运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理处置废弃物提供可靠的依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应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6.5.3焚烧发电厂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废弃物收发登记记录; 

(2)废弃物进出厂运输车车牌号(IC卡)、名称、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和经营活动记录; 

(4) 发电量和上网电量记录; 

(5) 设施运行记录; 

(6) 每日按时间顺序记录处理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7) 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 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6.6 环保、安全与健康 

6.6.1 一般规定 

(1)焚烧发电厂生产及工程改造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保、安全与健康,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恶臭污染排放标准》 (GB14554-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96)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50054-9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064) 

《安全色》 (GB2893) 

《安全标志》 (GB2894)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等其它标准。 

(2)必须保证环保、安全和卫生设施与垃圾焚烧、蒸汽发电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6.6.2应禁止场外无关人员进入。 

6.6.3焚烧发电厂应安装24小时保安系统。 

6.6.4垃圾转运车入口、垃圾储坑入口、焚烧炉—锅炉、回转机械、配变电房、酸碱车间、冷却水池、轻油库附近显眼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光字牌。标明危险字样,牌子必须从7m远处清晰可见。 

6.6.5废弃物接受区应放置放射性废弃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弃物入场。 

6.6.6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有关规定。 

(2)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4)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5)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维修设备一定要有安全、环保和电气等部门的参加,首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维修,维修中一定要注意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6)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7)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8)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0)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中有关规定。 

6.6.7 劳动保护 

(1)废弃物暂存库(坑)等应尽量密闭,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2)尽可能采用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 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胶靴及防护工作服。 

(4)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应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5)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种类专用防护用品,禁止混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毕后物归原处,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6)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要将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洁、收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转借他人;做好个人安全卫生(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 

(7)严禁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8)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9)工作区及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要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10)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11)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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