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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 文书格式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加盖。
三、 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各种文书编号、文号必须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稽查部门保存。
五、 各监督科室(队)使用的执法文书不得混用、改作它用、缺页、丢号,并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
六、 文书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
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八、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一户一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三)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
九、 稽查部门对各监督科室(队)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书写质量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
十、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印制和制作文书的;
(二)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
(三)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四)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
(五)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填制文书的。
十一、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文书的;
(二)滥用文书、弄虚作假制作文书的;
(三)文书填制不规范的;
(四)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五)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应填写执法证号未填写的;
(六)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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