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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22:38:07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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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饭店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外内场所、书店。

四、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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