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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除四害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对以除“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中发现,一些宾馆、饭店和单位在除“四害”消杀灭工作中,无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咸阳市爱国卫生暂行管理办法》和《咸阳市除“四害”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私自聘请未经我区许可备案的消杀公司进行消杀。这些消杀公司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为逃避监管,大多在外地市注册,是未经我区批准并登记备案,私自开展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致使我区除“四害”消杀市场监督管理难度加大,“四害”消杀效果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了我区病媒生物消杀灭市场管理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区爱卫办决定,从2015年元月1日起对我区病媒生物防制消杀灭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元月1日起,凡在我辖区范围内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消杀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渭城区爱卫办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完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机构注册、卫生许可等登记注册手续,才具有在本辖区内开展以“四害”消杀灭为主的病媒生物消杀灭业务合法资质。具有外地资质的公司未取得渭城区爱卫办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区爱卫办许可、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在本辖区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灭业务。
二、未经区爱卫办批准,在本辖区内开展除“四害”消杀灭业务的消杀公司,其签定消杀合同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未经区爱卫办批准,不得再续签合同。2015年元月1日后到期的,合同履行至约定期满自行中止。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凡在本辖区内开消杀灭业务的消杀公司必须在2015年元月1日前向区爱卫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爱卫办批准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并随时接受区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合同到期后须续签合同的,须经区爱卫办对其消杀资质进行审核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辖区内继续开展业务。
三、经区爱卫办资质认定并取得我区培训合格证书,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咸阳市爱国卫生暂行管理办法》和《咸阳市除“四害”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市、区、镇(办)爱卫办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制式消杀合同,做到“包消杀、包巩固、包监测、包记录、包效果”,确保全区的“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2015年元月1日以后,凡未按要求报区爱卫办批准,自行与未经区爱卫办资质认定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消杀公司或个人联系,开展消杀业务活动的宾馆、饭店和辖区单位,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区爱卫办对当事双方(委托方和消杀公司)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追究合同或协议双方所在镇办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五、2015年元月1日起,凡须聘请专业消杀公司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灭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饮行业、食品加工厂、厂矿企业、超市等),必须联系经区爱卫办资质认定并备案登记的专业消杀公司,并接受区爱卫办监督。
六、各镇办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分片包段,深入辖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超市及厂矿企业小区进行宣传和摸底,通知在各辖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消杀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督促其到区爱卫办进行资质认定,并备案登记。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爱国卫生 病媒生物防制 通 知
抄 送: 区委办、 区人大办、 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区爱卫会主任、各副主任
咸阳市渭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校对:张 弓 李 斌 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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