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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31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用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今后国家调整项目类别及范围,按新的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项目执行单位尚不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条件,所委托的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按照“统筹使用、倾斜基层、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既要保证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开展,又要根据目标任务的比重,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生局。先由县卫生局财务室与公共卫生股审核汇总,报县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将预拨资金拨付到各项目服务单位。各项目服务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本辖区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各村级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八条 根据各乡镇或社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 30%。
第九条 按照《万荣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组织人员于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群众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半年、年度结算拨付。县卫生局下拨的所有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40%左右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可以用于:
①从事基本公共卫生的人力成本支出如公共卫生人员工资、补助等;
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医疗耗材如检验材料等;
③健康教育印刷资料费用;
④宣传活动相关费用;
⑤下乡开展重点人群体检、随访等产生的费用;
⑥用于公卫服务的,1000元以内的简易设备和150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
⑦分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他公用开支。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
①原始凭证缺乏足够支出证据(以白条入账、人员支出无领款人签字)等支出。
②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装修材料及支付房租。
③购买办公家具,如沙发、办公桌椅、床等。
④购置车辆、信息系统开发。
⑤支付相关培训、会议差旅费等培训开支。
⑥支付督导考核相关费用。
⑦与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人员支出。如发放全院职工工资、医疗卫生人员全部工资、全院年终奖、与服务无关的临时人员工资等。
⑧与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财务股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县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等。
第十七条 县卫生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直项目管理部门不但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和经费拨付,而且要负责项目经费落实,严格监管督查,确保划拨的每笔分项经费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负责搞好村卫生所(社区站)项目经费的落实,对于下拨的各项补助都要有明细报表,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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