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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等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15年版)》和《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并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作出量化评价结论,确定食品卫生等级。
第四条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应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严格标准、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和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确定其食品卫生等级,并力口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相应卫生许可条件及 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所列关键项目的基本要求,且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不低于总分的6 O. 0%,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所确定食品卫生等级的相应监督频次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每周年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的平均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重新确定食品卫生等级,核定次周年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
第九条 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食品卫生等级和次周年卫生监督频次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平均得分为总 分的90.0%以上(含9O.0%)者,评价结论为优秀,评定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平均得分为总分的85.0%以上(含85.0%)者,评价结论为良好,评定为B级, 进行常规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平均得分为总分的60.0-85.0% (含6O.0% )者,评价结论为一般,评定为C级,进行强化监督,每年不少于3次。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重大活动和旅游景区餐饮接待单位食品卫生风险程度较高时,应增加监督频次。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 为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 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视情况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现 场检查情况,填写量化评分表,并由卫生监督员和陪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陪同人员拒绝签字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注明有关 情况。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填写《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或《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应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根据卫生许可审查或经常性卫生 监督量化评分结果,提出拟定等级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集体讨论。经卫生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识和标牌的管理按照卫生部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食品卫生等级单位,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1个 月内,由其评定机关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等级评定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强化卫生监督员责任意识,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保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施管理;发现违规定级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 部门限期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要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导致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错误或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 严重后果的,依照《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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