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第八条 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虞城县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
2、河南省内实行出院直补医疗机构信息名单
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合作医疗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转诊转院原因: 建议转往何医院: 医师: 科主任: 患者或家属: 年 月 日 | |||||
转出(首诊)定点医院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县合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
入院诊断 | 出院诊断 | |||||
住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科室 | 住院号 | |||
管床医师及病区护士长要认真核查户口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住院患者身份一致后签字。 主治医师: 护 士 长: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转入医院农合办审核签章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儿童户口薄复印件或相片粘贴处)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注:参合农民出院后,应携带此表(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县内医疗机构医师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转至其指定医疗机构,否则一旦查处,严肃处理。参合农民未经登记进行转诊的,按照规定不予支付合作医疗补偿款或降低补偿比例。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相关文章:
转诊介绍信01-08
医院转诊介绍信02-20
医院转诊介绍信06-18
转诊联席会议方案05-17
医院转诊介绍信9篇04-24
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04-30
卫生院考勤签到制度05-17
卫生院考勤值班制度05-18
卫生院安全保卫制度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