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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7 21:26:0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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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一般的职业危害监督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只管两头,预审查,竣工验收。而放射危害属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选址,设计要求等均有专门的技术规范标准。放射卫生监督审查分三方面,预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

1、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GB16348-1996《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射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GB16350-1996《儿童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 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能力。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四章: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织。

第三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署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患职业性放射病,在治疗期间以公伤对待,因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职处理。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2003年4月1日实施。原1984年发布,1985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放 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同时废止。新发布的放 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执行标准。

新基本标准的名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

GB18871-2002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有以下八个方面:

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受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了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这种可引起 辐射照射的实践。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都必须进行代价利益的分析,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放射防护三原则之一。

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对职业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均不得超过国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这是放射防护的三原则之二。

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

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

5、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国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专门有法规要求,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7、应将纵深防御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或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

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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