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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审签制度

时间:2022-04-17 21:23:45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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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审签制度

有了明确具体的法规制度,一是使审签工作有所遵循,并使其在制度的规范下操作,以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有利于维护各部门、单位的合法、正当的权益,使其自觉地、积极地配合审计机关搞好审签工作。三是提供了评价审签工作质量的客观尺度。总之,明确具体的法规制度可以有效保证审签工作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公共卫生审签制度

(二)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有效地防范、规避审签风险,是搞好这项工作所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应对这一风险:

l.分阶段逐步推行审签制度

可先从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的决算(草案)逐步试行审签工作开始,经过3—5年实现对所有中央一级的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全部审签。

在审计署试行3年左右审签工作后,由审计署制定有关审签工作的部门规章,要求省一级审计机关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经过5-8年的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由国务院制定审签条例,或者由全国人大修改《审计法》,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予以具体规范后,在全国普遍实行审签制度。

2.注意审签报告的具体表述形式

在没有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前,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以审计决定书予以处理处罚;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整体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鉴证和评价。

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我们认为审计意见书可以借鉴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中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的一些做法。在审计意见书中,一是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的会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以及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二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情况,这一部分构成审计意见书的意见段。三是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拒绝按照审计决定纠正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致使审计机关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机关应在意见段前另设说明段,说明其出具相应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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