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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卫生制度
共浴室卫生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更 衣 室 | 浴室(淋、池、盆浴) | 桑拿浴室 |
室温,℃ 二氧化碳,% 一氧化,mg/m3 照度,lx 水温,℃ 浴池水浊度,度 | 25 0.15 ≤10 ≥50 — — | 30~50 ≤0.10 — ≥30 40~50 ≤30 | 60~80 — — ≥30 — — |
卫生要求
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距离不小于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 9663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 9666有关理发工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理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毒菌病等)的客户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 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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