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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站实施基药制度
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
川卫办发〔2011〕29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从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
2015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5〕55号)出台,大力推进了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药品价格和门诊住院药品费用不同程度下降,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实惠。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了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我省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从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同步建立乡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机制与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2011年实施步骤。
全省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度工作分三步推进。
一是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实施推进阶段。2011年6月30日起,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
三是检查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对各地政策出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多渠道补偿、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综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实现以乡带村,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的提高。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
同时重点做好政府投入、资金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真正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规范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按照有利于整合资源、完善服务功能、科学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辖区内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以中心为枢纽,站为网底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分配等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补助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确保任务落实,确保群众受益。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自2011年6月30日起,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定价。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对原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及时盘点,2011年7月31日前过渡使用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各地可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用药量等因素,在保证用药不断档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个别村卫生室的采购周期。村卫生室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采购基本药物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2015〕747号)规定执行,统一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
落实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促进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精神,建立稳定的补偿机制。
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一是村卫生室的补助。省财政厅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继续执行1万元标准)。二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完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能够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尽可能安排给村卫生室,并与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部分补助资金。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70%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拨付,其余30%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半年拨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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