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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查制度

时间:2022-04-17 21:18:3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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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强化行政执法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建立起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扩大卫生行政执法社会影响力,根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卫生稽查工作规范》,制定察布查尔县卫生行政执法联动协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跨地域、不同卫生监督机构间健康相关产品和餐饮业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形式上分为上级与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卫生监督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三种形式,内容上分为协助查处和联合查处。

第三条卫生监督所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其他卫生监督机构协助查处或联合查处时,应以公文的形式提出协查函,说明案件需要协查内容、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四条需要进行联合查处行动的,由提出方制定联合查处方案、划分参与各方的工作任务、负责联络协调及事后的行政处罚等工作,参加方按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卫生监督所接到协查函后应及时安排监督执法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将协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六条协查工作完成后将协查函和查处情况文字材料及时归档,按照文件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条不同地域卫生监督所间开展联合行动可以使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力,扩大社会影响。联合行动开始前应成立联合行动领导小组,本着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联合行动方案,由行动提出方召集参加方举行案情研讨会,确定任务划分、工作要求等事宜。

第八条联合行动中,参加各方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各司其责,依法办案,参加各方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为领导小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联合行动中由领导小组统一口径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第九条联合行动结束后,参加各方应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汇总,由领导小组对联合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要按照各司其责,过错追究的原则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延误案件查处工作或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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