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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信访制度
一、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个窗口,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应给予高度重视,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认真加以落实。
二、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受理、办理(督办)等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和投诉举报电话(7036078),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相关便利。
四、成立本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所长任副组长,科室(分所)主要负责人、投诉举报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
五、所领导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签署批办意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当掌握本单位职工思想动态,妥善处理本单位职工上访,及时报告重大信访事项。
六、监督稽查科(投诉举报中心)具体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或者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2、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3、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4、反馈信访事项处理结果;
5、及时报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七、各科室(分所)负责分工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八、对信访事项要设立专册登记,记录完整、准确,具体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信访材料按规定归档保管。
九、反映的重大问题,接待人员要及时报告领导,避免不应有的事情或情况发生。
十、热情接待信访,当面能够给予答复的,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解答清楚;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讲清政策,弱化矛盾和纠纷。
十一、对属于卫生监督职责及本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当及时告之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或者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及时交由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办理。
十二、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十三、承办科室(分所)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十四、一般信访事项在15天内处理完毕,紧急事项在7天内处理完毕,报结材料清楚、完整、无误,经主管领导阅示签字,及时报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反馈信访人。
十五、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十六、违反信访工作制度,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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