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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制度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的手术。
第九条 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
第十条 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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