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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车场管理
海口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车及停车场地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制止我市部分宾馆、酒店、商场对出租车实行包地载客的行为,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维护我市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及旅游景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立即停止对出租车收取载客承包费或场地进出费。
二、各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开放性的出租车通道、上落客点和出租车专用候客车位(不少于5个),免费供出租车使用。
三、出租车必须按规定的通道、上落客点和候客车位进出及停靠,服从经营单位或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为规范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十天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市交通局重新审核划定。今后凡需收停车费的单位必须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收取有关费用。未经批准和许可的单位,一律停止收取停车费。
五、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此项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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