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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证卡管理规定
金桥湾清水苑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草 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 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 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 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 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 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 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 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 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 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 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费标准
车辆类别 | 固定车位 | 临时车位 | 备 注 |
小轿车 | 年付100元/月 半年付105元/月 季付110元/月 | 4元/天 | 1. 每套住宅第二个固定车位按收费标准120%收费。 2. 临时停车一小时内免费,超过次日零时收费拾元。 3. 其它车辆收费标准另定。 |
面包车 (七座以上) | 年付130元/月 半年付135元/月 季付140元/月年 | 5元/天 | |
轻型卡车 | 年付160元/月 半年付165元/月 季付170元/月年 | 6元/天 |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缴费友情提醒,无故逾期七天以上禁止车辆进入小区,逾期十五天以上收回车位另行安排。
笫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规范收费。收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存缴费凭证备查。坚决杜绝侵占停车费和权钱交易等行为。
违规处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居委会和业委会积极支持,居民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必显成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在小区内强行逆向行驶的;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收回停车证和IC卡,停止使用固定车位或禁止车辆来访:经查确系伪造或仿冒、出售或转借停车证与IC卡的;不服从车管员与保安劝阻而多次违规停车或行驶的。
第二十八条 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侵占停车费与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清水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提交小区2015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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