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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停车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简称“物业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定价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小区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停车管理单位在此标准以下执行,下浮不限。
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小区内公共部位停放的收费和管理等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三、最高收费标准
1、机动车辆包月停放
地面停放每个车位每月收费不超过150元/辆;
车库(室内、地下室、机械式)停放,每个车位每月收费不超过400元/辆(含管理费)。已售车位的管理费按原停车费的25%标准收取,用于车库管理及运行成本补偿。
2、机动车辆临时停放
地面露天车位临时停放,停放时间1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至10小时收费5元/辆,超过10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辆;
车库内临时停放每小时2元/辆,连续停放10小时至24小时收费20元/辆。
四、其他规定
1、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搬场车辆进入物业小区不得收费。
2、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停车场(库)必须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业主在购房时,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等服务管理单位对停车收费有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4、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机动车停放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5、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价格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物业小区机动车包月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至本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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