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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实施管理意见
一、按照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管经分离的原则,建立道路停车场管理新体制
道路停车场由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负责制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政策、设置方案和委托经营审批,管理职权和经营收益分配的确定以及协调监督等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由市规划局负责将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由市财政局负责道路停车场收费票据的统一管理和核发,收费的统一收缴并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划拨;由市物价局负责停车收费定价、道路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核发和价格执行的监督;由市交管局负责道路停车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检查,道路停车场的标准的制定,临时道路停车场许可证的核发;由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负责办理道路停车场设施设置的相关审批手续及费用核免。
二、按照总量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完善道路停车场设置机制
(一)道路停车场设置条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宾馆、饭店等门前设置道路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时段;在路外停车泊位或场地短缺的区域,采用咪表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在公园、城市广场和会堂等公共场所周边区域适当设置免费停车泊位和场地;在有停车需求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空间,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
(二)道路停车场设置程序:由市交管局拟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后,会同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共同会审,同时按规定期限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设置方案(草案)确定后,市交管局负责将设置方案(草案)、会审意见和社会征求意见一并上报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审议,设置方案经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批准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由市交管局负责到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标准,安装道路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施划停车标志标线,并负责投入使用的道路停车场设施的维修。
(三)道路停车场设置调整程序:由市交管局负责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定期评估,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确需调整的道路停车场报经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确定调整的道路停车场由市交管局负责落实。
(四)道路停车场原有的标志、标线和泊位数与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规定进行调整。未列入设置方案的现有道路停车场,由市交管局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进行强制撤除。
三、按照管理规范、特许经营的原则,实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一)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三年以上停车场管理经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健全的停车管理制度;适当安置退出“三车”营运并适应道路停车场工作条件的残疾人。
(二)依据《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停车场统一收归市政府,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授权,与市内五区停车服务处签订《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此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权,成为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正式签订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市交管局备案一份)。具体委托经营管理范围以市交管局发放的临时停车场许可证为准。
本着尊重历史、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与石家庄建通咪表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合作合同书》,授权其继续投资经营咪表停车收费系统。投资经营期限、规模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在新的《合作合同书》中确定。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凭《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作合同书》到市交管局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同时取得设置完成的道路停车场;再持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凭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领取收费票据。
(三)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逐步向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模式过渡。新建城市道路依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新设的道路停车场其经营管理由市政府以授权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
四、按照适时调整、合理收益的原则,加强道路停车场收费的收支管理
(一)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本着“区域差别,价格差别”的原则,提高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区别不同路段,按时累计递增收费。以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友谊大街(含)为区域的一环路内主、次干道按一类道路停车场确定收费标准,支路按二类道路停车场确定收费标准;一环路以外的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参照二类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道路停车场车辆收费时段,白天:早7∶30至晚9∶30,夜间:晚9∶30至次日早7∶30。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交管局汇集各停车服务处的停车收费标准后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二)依据《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道路停车场的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由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按月向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领取收费票据,同时按《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作合同书》确定的收费分成比例上缴属市政府部分的收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停车票据和收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上缴市财政的停车收费纳入城市建设资金收入管理,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批准支出预算划拨,用于道路停车场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维护、道路科技设备的应用和公安办案经费补助等;支出预算划拨比例由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确定。留存停车服务处的收益,主要用于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费用,停车服务处在册在编(事业编)人员的待遇保障、税费和票据成本等。
五、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推进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证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公安分局与治安服务处脱钩,督促市内五区公安分局治安服务处更名,同时负责办案补助的申领。更名后的治安服务处统称停车服务处,单位名称中不得冠以公安分局名义。原市内五区治安服务处在册在编(事业编)人员隶属关系、人员身份、待遇不变。由市公安局、市交管局负责市内五区治安服务处、市驾协所属安畅停车服务公司现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上交市政府。
(二)为确保总体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在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管理措施的协调和实施。按照“先内后外、以点带面”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工作。8月份完成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协议签定,道路停车场收费新标准的确定和道路停车场经营票据的印制。按照二环路以内主干道和支、次路先行,取得成效后逐步向二环路以外区域扩大的要求,9月底前完成一环路内主干道道路停车场的调整设置,10月底前完成二环路内主干道道路停车场的调整设置,11月底前完成建城区道路停车场的调整设置,同时确定道路停车场和泊位数量,实现道路停车场规范管理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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