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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确保军队顺利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对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免收过路过桥等费用,队(含武 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车免收过路过桥等费用,确保军队顺利履行职责。 从1997年8 月1日起,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 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任何收费站、停车场不得 以任何理由对军车收取费用。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有明显标志的军车通道,没有 条件设立军车通道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军车的管理,积极协助地方交通部门维护好收费站的秩序。
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纳入地方管理渠道。 改挂号牌的 工作,由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从1997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 日结束。军队对生产经营单位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要严格审批,不得借机“搭车”, 违反者将严肃查处。地方在办理车辆改挂手续时,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鉴于 军队车辆管理方式与地方规定不同,这次改挂手续以军队军以上单位出具的审批件 和原有有关车辆档案作为车辆来历凭证,由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机动车号牌。改挂的 车辆免征“落户”时各地自行规定的收费。同时,为了支持军队建设,对改挂地方 号牌的车辆每年定额包交8个月养路费。改挂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后勤部商公 安部、交通部另行制订。
三、全军更换新式军车号牌,进一步加强对军车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军车的管理,军队要在1997年7月底前完成统一更换新式军车号牌的工作。要 加强领导,严格核发手续,严格控制军车号牌的作用,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 禁使用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军队有关部门的 工作,加大对假冒军车、伪造军车号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运 输、市政管理法规的军车,要协同军队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传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以往各地区、 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此通知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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