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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停车场管理制度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控制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和自带车的管理。
2 术语及定义
2.1 根据车辆资产归属不同:分为公司车辆和自带车。凡资产归属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义长期借用的外来车辆为公司车辆。自带车指凡由员工个人购买且用于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车辆。
2.2根据使用者不同:分为公司单位配车、个人配车及公用车。其中单位配车指公司部门及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司申请配备的工作用车;个人配车指根据公司管理需要为个别员工配备的工作用车;公用车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公司申请的工作用车。
2.3 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公务车、交通车、值班车、观光车等。公务车指公司全部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交通车指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的车辆;值班车指值班使用的交通车;观光车指用于项目现场接载客人的车辆。
3 车辆管理责任及职责
3.1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安全行车、驾驶技能培训、车容车况检查、加油管理、新车购买及手续办理、车辆费用审核及缴纳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3.2公司车辆只能由公司驾驶员和经公司考核并批准同意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 交通补贴
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务无车的员工200元/月的交通补贴,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给予不超过200元/月的补贴,享受公司交通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 工作程序
5.1自带车管理
5.1.1 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需填《自带车补贴申请表》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附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与驾驶证户名不一时,需另附行驶证户名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说明。
5.1.2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级自带车员工(包括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自带车员工)车辆补贴,自带车员工根据职务级别,按如下标准享受车辆补贴:
自带车员工费用补贴报销标准
序号 | 级 别 | 补贴标准(元/月) |
1 | 董事长 | 2400 |
2 | 副董事长(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1800 |
3 | 总经理 | 1600 |
4 | 副总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1200 |
5 | 总经理助理、总监(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1000 |
6 | 部门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600 |
7 | 部门副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400 |
8 | 部门主管(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 200 |
5.1.3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1.4 自带车人员每月1日提供上月报销票据,票据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标准限额报销;如提供的报销票据金额低于其报销标准,则据实报销(事后不进行补报销),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公司流程统一报销。
5.1.5 自带车人员一个月内正常到岗但未开车的时间超过六天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正常到岗但未开车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若未备案被抽查到在一个月内两次正常到岗但未开车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
5.1.6 凡因个人原因请假(如病、事、婚、丧、产等假),一个月内未正常到岗时间超过十天者,则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7 因公出差或带薪休假的自带车人员,报综合管理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仍享有该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8自带车人员外出办事,必须使用自带车。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应填报《用车申请单》,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如违规使用公司车辆,一经发现,将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9 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自带车的管理及抽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5.1.10公司鼓励自带车员工与公司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同意私车公用的员工享受400元/月的定额补贴,享受公司私车公用补贴车辆首先解决本部门用车,所在部门员工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2 自驾车管理
5.2.1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自驾车的,必须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达三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5.2.2 申请自驾资格的人员,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自行驾驶公司车辆。
5.2.3 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2.3.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5.2.3.2 申请工作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车辆钥匙、证照。
5.2.3.3 工作用车须在当天下班前将车辆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车处,车辆钥匙、证照交还综合管理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开车回家过夜,须在填报的《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2.3.4 下班后使用公司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确保车辆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车场。
5.2.3.5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2.3.6 须爱护公司车辆,有义务清洗车辆。
5.2.3.7 驾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仪表,注意驾驶安全,如出现车辆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员解决。
5.2.3.8 本人驾驶证自行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证照被扣、失效应及时停止驾驶公司车辆。
5.2.3.9 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如实提交有效发票。
5.2.3.10 公司车辆在指定地点加油,请注意车辆所用油号,核实加油量。
5.2.3.11因公用车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自行驾车外出,非特殊原因而拒绝自驾,公司将取消其自驾资格。
5.3 部门配车管理
5.3.1 为保障各项工作交通需要,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配备工作用车,经董事长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调配。
5.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
5.3.3 配车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3.3.1 配车部门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车辆管理制度。
5.3.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工作用车安排、安全停放监督及车辆费用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5.3.3.3 部门配车只能由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驾驶。
5.3.3.4需爱护配备车辆,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维保,车辆产生的正常油费、修理费等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按实报销。
5.3.3.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或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停放点,不得擅自停放它处。
5.3.3.6遇特殊情况须开车回家,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标注清楚且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开车回家,开车回家的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并于次日将《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5.3.3.7 除值班车外,节假日期间严禁使用部门配车,周末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5.3.4 部门配车发生费用按公司公用车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5.3.5 有部门配车的部门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4 个人配车管理
5.4.1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可配备工作用车,公司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公司配车。个别特殊岗位员工,若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工作用车,须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方可配车。
5.4.2 个人配车可在工作时间以外使用公司车辆;工作时间以内根据公司需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配车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个人配车,原则上不作其它工作安排。
5.4.3 个人配车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5.4.3.1 费用报销范围:报销费用包括停车费、洗车费、燃油费、日常修理费(含易损件的更换)、过路费。其它费用由公司支付,不纳入月报销标准,如:保险费、养路费、五路一桥费、年审费及年审维修费、期限大修费,正常使用中的发动机大修作业等。
5.4.3.2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常规维修,包括易损件的更换作为日常修理费,按配车人员费用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5.4.3.3 费用报销金额:按费用产生情况限额报销,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付,报销金额执行自带车员工费用补贴报销标准。
5.4.4 使用个人配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4.4.1 享受配车待遇员工须认同并自觉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5.4.4.2 公司所提供的配备汽车,购车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车所有权属于公司。
5.4.4.3 配车人员不得擅自将所配车辆交给未取得公司内部驾驶资格的员工驾驶,违者罚款200元/次。
5.4.4.4 配车人员需爱护配备车辆,有异样情况及时联系车辆管-理-员;若人为(故意)损坏,应全额赔偿,并处以200—5000元罚款;若发生车祸事故、意外损毁或遗失,公司将视情节进行处罚,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保险赔付情况承担损失。
5.4.4.5 配车人员在公司相应岗位工作期间方可享受该汽车使用权,若因撤职、降职或受到严重行政处分时,公司可收回该车使用权。配车员工应对使用中车辆油漆损伤、各类损坏部件进行修复后交回车辆,并结清相关手续费用。
5.6 交通车管理
5.6.1 对交通车驾驶员的规定:
5.6.1.1 严格执行公司专职驾驶员管理规定;
5.6.1.2 须由持A照的专职驾驶员驾驶;
5.6.1.3 除早、晚驾驶交通车外,其余时间仍回部门工作;
5.6.1.4无特殊情况发生时,每天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
5.6.1.5 除规定上下车站点外,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5.6.1.6 每天收车后必须检查及清洁车辆,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5.6.1.7 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
5.6.1.8 督促乘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车管理要求。
5.6.2 对交通车乘坐人员的规定:
5.6.2.1 应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卫生;
5.6.2.2 不得在车上饮食;
5.6.2.3 不得要求驾驶员随意停车上下;
5.6.2.4 不得在车上吸烟;
5.6.2.5 讲文明礼貌,不得故意拥挤或抢占座位。
5.6.3 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5.7 车辆调度管理
5.7.1 公司公用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类配车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进行调度,必要时须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所有用车原则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紧急情况下未取得用车单时,需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事后需补办手续。
5.7.2 公司各部门若需使用公司公务车、交通车,须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驾驶员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并不定期存档,同时在综合管理部填写《用车登记表》。
5.7.3 公司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车场(配备车辆除外),钥匙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开车回家过夜,须在《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7.4 严禁私自借出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车辆的,必须事先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1天以内的,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3天以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5.8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5.8.1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保养及维护。所有车辆必须按时保养、及时维修,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个人配车由配车人提出书面保养或维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造成保养或维修不及时致使车辆损坏的,追究配车人责任。
5.8.2 公司车辆维修或保养前,必须履行车辆报修(保)程序,严禁“先修(保)后报”的情况出现。
5.8.3 公司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三保期内的新购车辆特约维修站除外);由于交通车、观光电瓶车的专业性要求,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联系定点维修、保养单位;观光电瓶车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维修、保养等管理。
5.8.4 车辆报修(保)的具体程序为:
5.8.4.1根据车辆情况填写《车辆报修申请单》,明确报修(保)项目;
5.8.4.2 由车辆管-理-员审核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费用;
5.8.4.3 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5.8.4.4 公司公务车、交通车、公司配车的维保,经核实维修保养项目后,单件配件价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进行价格比价,审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后立即进行修理。
5.8.5 车辆在外突发故障,必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并在回公司后及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单》。
5.8.6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实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报至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修。
5.8.7 车辆出行前,驾车人必须检查车辆仪表及指数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排除或报修。
5.8.8 车辆管-理-员每周六负责对分管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水、电、油及其他性能在规定指标内,并对松动的零、配件进行紧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带“病”行驶。
5.8.9 能自行解决的车辆故障由车辆管-理-员修理,不能解决的必须经报修程序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5.8.10保养和修理后,车辆的修理决算清单由驾驶员确认修理内容,并在《车辆请修报告单》中填写修后反馈情况。
5.8.11 公司车辆大修条件:
发动机严重烧机油,在一月内添加机油4升以上;
在车辆运行中突发异响,发动机损坏;
在车辆烧机油时水温持续偏高,经检修调试无效时;
大小瓦发响严重,发动机敲缸,机油油道出现堵塞。
5.8.12 公司车辆装饰、美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规的汽配装饰店、洗车场等场所进行。单项装饰、美容项目超过500元(含500元)或一次性总价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车辆维修程序申报,并须审计部签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单项装饰、美容项目在500元以下或一次性总价在2000元以下的按费用报销程序办理。车辆装饰、美容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新购车辆车窗贴膜,配置地板胶、座套、脚垫等;
新购高档车上釉;
高档车配置除味剂等;
车辆抛光、打蜡;
车辆内膛清洗。
5.8.13 车辆在公司指定点清洗,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一次。
5.10 车辆燃油管理
5.10.1 公司车辆(不含个人配车)须到公司定点加油站加油,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到加油站统一结算,除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到其他加油站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5.10.2异地加油,必须由驾驶员在报销凭据上注明理由,乘车人签认。
5.10.3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加油证管理,车辆加油时需出示配备的加油证,严禁将车辆加油证外借他人。
5.11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的管理
5.11.1 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必须做好维修检查。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以达到年审标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期限前进行年审。
5.11.2 公司车辆的保险及养路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统一购买。
5.12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5.12.1 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应先救治伤员,并分别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报告公司车辆管-理-员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5.12.2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5.12.3 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现金赔偿,当事人须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擅自处理。
5.12.4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
5.12.5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车辆管-理-员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5.12.6因车辆停放不当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保险公司赔付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性质及责任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
5.13 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5.13.1可报销范围
5.13.1.1公司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年审手续费等规费由公司支付;
5.13.1.2车辆属正常使用,在指定修理厂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
5.13.1.3车辆因公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报销时须予以说明)、燃油费;
5.13.1.4车辆夜间定点包月的停车费用;
5.13.1.5车辆装饰、美容费;
5.13.1.6凡因公到成都市行政区辖外出差产生的过路费、途中加油费、停车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全额报销,过路费和油费票据需由经办人和乘车人签署名字、日期及主要外出事由,一次性产生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则需另付报销说明;
5.13.2 不予报销范围
5.13.2.1 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牵头组织鉴定后,属非正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不予报销,并要求当事人对损坏部分限期修复;
5.13.2.2 个人借车私用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5.13.2.3 出差时自驾车到机场或火车站的人员,其机场过路费及出差期间的夜间停车费等不予报销(经董事长许可除外)。
5.13.3 车辆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填报规定:
5.13.3.1 发票客户名称应正确填写公司名称,以个人名称或私车牌号填写的发票不在小车费用报销范围(包括自带车)。
5.13.3.2 发票填写的项目必须和发票的类型一致( 如:汽油费应使用“成品油销售发票”;修理费应使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等;停车费应使用带有条形章的“停车场定额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等;汽车装饰费、洗车费应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等)。
5.13.3.3 需报销的发票背面应由经手人签字说明所发生事由的真实性(小票除外,如停车费等定额发票)。同一人发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的定额票据报销时,可只在每一类的第一张票据后注明该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5.13.4车辆费用审核报销流程:综合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查车辆费用报销标准、报销范围等,根据费用金额及授权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支付报销的车辆费用。
5.13.5费用补贴首次报销起始时间以任命通知批准日期或转正日期为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准的从当月开始报销,15日以后批准的则从次月开始报销。
5.13.6 职务变动后须对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调整,以任免通知下发日期为准,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发布的,当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15日以后发布的则从次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其费用报销标准就高不就低;离职员工不享受离职当月相应补贴。
5.14 车辆交接
5.14.1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表》,交接齐全里程、随车文件、证牌、灭火器、备胎、随车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车辆当期技术状况和外观。
5.14.2交接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如没有检查和上报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并承担车辆损坏维护费。
5.15罚则
5.15.1 违反交通车管理规定的罚则如下:违规驾驶员,经核实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函在当月接受处理并消除违规记录,否则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罚款金额和每扣1分驾驶证分数按100元/分,在当月工资中预扣,次月违规驾驶员仍未解决,就由综合管理办公司消除违规记录,相应费用由违规驾驶员承担。
5.15.2 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如下:
5.15.2.1未经批准私自将车借出,将对当事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同时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15.2.4 违反车辆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管理规定的,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或保险费、养路费逾期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支付交管部门的罚款费用,综合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
5.15.3 因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除外),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5.15.5 若车辆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自行协商解决后未及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则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15.6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全责或50%以上责任,由该员工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属对方全责,由公司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
5.15.7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50%(含50%)以下时,员工与公司分别承担20%与80%的赔偿金差额。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5.15.8事故及处理情况应书面上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6 记录
6.1《自带车补贴申请表》
6.2《私车公用协议》
6.3《用车申请单》
6.4《车辆行驶记录表》
6.5《用车登记表》。
6.6《车辆报修申请单》
6.7《车辆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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