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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院内停车管理制度
2015年5月28日,源天的职工代表们在一片和-谐的掌声中通过了<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新塘大院停车管理规定>。规定公示后,业主们一片哗然,一致质疑规定的合法性,并就规定提出了业主们的意见,上交到了公司的领导手中,现业主们仍想就这规定与公司探讨以下两个问题。
1、停放服务与场地租赁的问题。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院内来往停放车辆的管理,维护社区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我公司社区业主物业的安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订本规定。”第八条“本公司仅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车主司机应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车辆漏油、漏水等导致损害及其他事故的发生。”《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行驶秩序和停放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负责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问,公司什么时候取得了停车场的经营资质?不论-公司规定中“保障我公司社区业主物业的安全”与而后条款中“本公司仅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是否存在矛盾,但明显与《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违背,收费服务就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真的只提供停车场地,车主与公司应当是场地租赁关系,不存在停放服务管理,公司制定规定时一开始就出现错误,引用依据明显有误。
2、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按照《物权法》,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车用的,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凼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刃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凭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据我们所知,公司并没有就停车场收费问题向业主公示,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公司的意见却立马变成了业主的意见,这下几个公司的职工代表很和-谐的通过了规定,这好像李四提出这样的意见,把张三家的房子出租,租给张三,所得费用归了李四,李四拉来下属吴六投票通过,这张三就是所有的业主。源天的业主被代表了,职工代表代替了业主代表。请问,道路上的车位的权属真属公司吗,能提供依据吗?
公司经过了时间的策划出台了规定,却引来了广大业主的一片强烈的质疑、反对之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规定出台前没有咨询过相关的法律意见,要不怎么有法不依呢?或者代表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侵权了还大张旗鼓,高调。代表中应该有建造师,你们懂法,法律法规不应被漠视,成为一种摆设,要运用法律,为源天规避法律风险,别再让公司接诉状多于接工程合同了;代表中应该有党群工作者,温说了,要让我们获得更有尊严,你们应该知道职工的艰辛,知道我们每天上10小时以上的班,没有节假日,知道我们牺牲了家庭的幸福,知道我们卑微,别真的光荣了职工,幸福着代表,让我们尊严与幸福一起丢失;代表中应该有领导,我们公司的困境让领导们辛苦了,公司的困境一直与法律相关,法律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了,估计没有谁记得有多久没有进行普法教育了,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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