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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法律规定逐步明朗
据有关人士介绍,地下车位权属纠纷正成为继产权证延期办理、房屋延期交付等纠纷之后的又一热点纠纷。此类纠纷的产生,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对车位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而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前,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对此类也有约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相对于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在给市房管局关于此类产权认定的函中,作了以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果地下建筑物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可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可以转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机动车库,在测算和评估地价时已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或已支付代建费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应当提供给政府作为公建配套设施的除外,其余机动车库(含地上和地下的)均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开发商可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业界观点两点为重
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现在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可以明确认定。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主要看开发商在开发时,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否已纳入到土地出让金内。如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已经扣除了地下车位的出让金,是开发商代建的项目,其产权应属于国有;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公建配套设施的价款,其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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