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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管理公司模式

时间:2022-04-17 14:22:46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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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管理公司模式

近日,开发区咪表停车地段正式实行收费,遂引发媒体关注和市民热议。随着讨论的深入,各方观点开始聚焦在“设置咪表事先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实行咪表收费制度能否化解停车难和乱停车矛盾?”、“指定咪表公司经营管理公共资源是否存在猫腻?”等涉及实质公正及正当程序要求的要害部位上。笔者则认为,还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咪表收费制度本身缺乏合法依据,甚至与法治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城市停车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按照现代法治原则,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违法限制公民权利或加重其负担。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共识。城市道路属于公产,国家尚未就公产有偿使用作出立法,咪表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擅自将公共资源作为收费来源,设立行政性收费,就是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其次,咪表收费和停车管理是自然地黏合在一起的,失去管理职能,咪表制度就无法执行,也无法实现其维护停车秩序的设立初衷,而政府相关部门将城市道路管理职能随意授予某些经营性公司,无疑是行政权的旁落,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同时也违犯了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即便是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等要件,经营性公司显然不在其列。再次,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有强制力的保障。经过批准的道路停车场所的经营性收费如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来解决争议的。而我们关注的是,对不服从咪表管理导致的纠纷,又将如何解决呢?从咪表经营公司“后续执法也需要跟上”的期待中可以逻辑地解读出,对不按照咪表公司要求付费的车主,定然会收到相关部门的罚单了。这就更让人匪夷所思,咪表收费和违章处罚暧昧地挂钩,混淆公权与私权界限,将民事违约行为转化为行政违法行为并施以处罚,等于创设了一项新的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严重抵触。停车和收费,当属车主与停车场所业主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咪表公司如果可以借助行政权的力量,与民众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有关执法部门推行如此的管理模式,不仅是行政权的“越位”,更有为某一利益集团撑起保护伞的嫌疑。

貌似简单的一项收费和管理,却折射出公权力和私权利需要合理分野的规则,同时也考量着政府部门解决城市管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我们建议有关单位不妨再补上一课,让市民走进听证会,让集体的理性和智慧成为平衡社会利益的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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