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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停车管理中心

时间:2023-03-03 20:08:02 赛赛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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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停车管理中心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停放中心)作为原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有权向停车人就欠缴停车费依法进行追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西安停车管理中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8月12日,由市政府授权,集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于一体的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起航。

  这是西安市公共静态交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市政府心系民生,倾力解决“停车难、交通堵”而实施的一项宏大的惠民举措,同时也是市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懈努力下结出的又一硕果。它的组建和成立,标志着西安市静态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一次重大创新,翻开了我市静态交通建设崭新辉煌的一页,必将为推动西安公共停车服务管理的快速发展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聚焦民生所需

  破解停车难题,创新管理机制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20万辆,且每年新增机动车约23万辆,但每年新建停车泊位仅为4万余个,停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停车设施管理机制不畅,停车设施总量不足,社会力量引入不活,使“停车难、交通堵”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坚持走市场化经营道路,创新停车设施管理运行机制,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步伐势在必行。

  为了规范停车管理、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环境,市政府审时度势、创新思维,以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化运营,统筹、整合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授权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4亿元组建成立了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它是集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于一体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参与、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运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达到公共停车资源“以运营促融资,以融资促建设,以建设促交通”的良性循环。

  同时大胆进行体制改革,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打破原有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市政局三家承担的格局,加挂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肩负起全市现有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重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全市公共停车资源的运营和管理,对路桥空地以及城市道路两边、人行横道上边的临时停车车位进行行政事业收费。

  打造有序空间

  规范各项管理,追求无限服务

  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以前瞻性的思维,科学谋划发展蓝图,立足于西安静态交通发展,担当践行公益事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力打造“政府助力,百姓受益”的民生工程。

  目前已全面启动实施“城区联动、内外齐发、立足西安、辐射周边”的中长远战略规划。战略举措是:构建一个格局就是突出停车主业,带动相关产业,搞好资本运营,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开放多元的发展格局。创新一个机制就是加强集中管控,实施统分结合,优化管理层次,形成高效快捷的运行机制。打造一个体系就是通过科技进步,推进产业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形成保障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

  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不仅是解决停车问题的手段,更是城市交通以静制动、破解道路拥堵的举措,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最懂得责任与担当,将以解决社会“停车难”问题为已任,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尽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公司和服务中心内部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管理公司和服务中心的“双项”职能,统一全市公共停车资源管理,通过公司化运作经营,不断提高资产收益水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立体空间和临时闲置用地,根据市城建计划安排,加快公共停车场站建设,完善公共停车服务配套设施,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标准,缓解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不断扩大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能力。

  加大融资力度,采取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投资建设一批公共设施配套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形成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示范效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建立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力和企业主体力。对新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多种运营方式,不断提高资产收益水平。拍卖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其支出可作为财政专项投资,用于相关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支出。今年市政府计划建设15个公共停车场,西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拟在玉祥门、小南门、小寨建设3个大型现代停车场,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科学引导停车资源的高效使用,针对现有停车场不同时段部分停车位闲置的情况,实施对外错时开放,调整停车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等差别化的原则,用经济杠杆调整出行方式,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将城市里一定区域的停车资源,比如:公共的、临时的、单位自用的、社区的停车场等等进行积极协商,合理安排,有效管理,实现停车场资源的充分利用;逐步实现停车产业发展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西安停车设施现代化的管理水平。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投入,建立POS收费系统、停车场站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停车信息联动发布咨询台、停车诱导系统等服务平台,提升城市停车服务品位,优化城市生活秩序,更好的服务广大市民。

  自8月15日起,西安市将正式启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新体制,原由市市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的我市城镇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业务统一移交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使用市财政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完善我市以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静态交通系统,提高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资产收益能力。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将不负重望、不辱使命,以“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停车管理队伍。

  为有效遏制收费人员停车乱收费、使用假票,甚至不给票等违法、违规现象,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制定了严格的收费员管理规定、管理须知及配票制度,设立服务投诉热线,接受群众的监督。并注重加强现场管理,专门成立稽查大队,对收费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树立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新形象,使之成为彰显西安文明的一张名片和一道亮丽的风景。

  助力静态交通

  情系民生工程,提升城市形象

  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的组建成立,是有效解决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重大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停车的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生活秩序,对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及规范停车管理,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停车状况,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市政府的又一项民生工程,它体现了市政府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入手的气魄和胆识。同时,在西安公共停车建设中,追求卓越,精益求精,大力发展停车产业,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会起到极其重要的带动作用,会成为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拉动区域经济的重要力量。

  随着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号角响彻华夏,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着眼未来,承载起将停车产业融人西安悠久的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及现代科技、创意、绿色等元素,融合传统与时尚、古朴与现代的美好愿景的实施。让古都的神奇魅力散发在每个角角落落,展示西安文明、进步、开放的新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国际化大都市“古今共鸣、开放包容”的城市特质。

  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满载着市政府的重托、全市人民期盼的航船就要启程了,我们坚信,有市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有交警、城管、市政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这个豪情满怀、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团队,会以求变创新的开拓精神及坚韧求实的办事作风,在这个施展才华的广阔平台上,不辱使命、不负重望,用智慧和汗水浇灌新生事业,不久的将来西安这座美丽的古城,必定会奏响一曲大都市建设发展有序,动、静交通齐头并进的壮丽凯歌。

  西安停车管理中心线上补缴方式:

  1、关注“西安停车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绑定手机账号,在公众号首页“我的车辆”里绑定要缴费的车牌号,再在首页“欠费记录”里查询欠费并补缴。

  2、下载安装“西安城市停车”APP并用手机注册成会员,绑定车牌,在APP首页“欠费补缴”里查询欠费并补缴。

  线下补缴方式:

  在碑林区盐店街7号院内群众接待室补缴。

  如经线上查询对欠费金额有异议,欢迎拨打市停放中心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核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

  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和需对外营业的占道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均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市容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经营性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路段,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要完善安全服务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场车辆的号牌、车型、单位及装载物等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上岗时应佩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上岗证。管理人员应负责停车场的卫生。

  第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消防器材,并按照车辆分类划分停车泊位。

  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场标志,并划线、定位。

  第十八条 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

  第四章 停放收费

  第十九条 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亮牌收费,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占道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经营性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停放保管费。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对所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位使用费和停放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类别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车主有权拒交。

  第二十二条 占道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占道停车场的收费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有关停车管理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划、市政等管理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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