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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停车场(库)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停车新政和免费单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2015〕19号)、《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办发〔2015〕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15〕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杭州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杭州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15〕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15〕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15〕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15〕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将停车场(库)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八、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按照现有财政体制,自行出资对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进行补助和奖励,有关标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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