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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请假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负责,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
第四条 院办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
第五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事先办理事假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事假原则上每月累计不超过4天。
第六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按50%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 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7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至婚假30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 丧假
1、父母、子女或养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7-10天。
2、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一般为3个月,响应晚婚晚育的产假为4个月,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女职工计划外生育,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主管领导或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
2.职工平日加班,补助加班费。
3.不得存休倒休假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假期不能跨年使用。
第十二条 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当日工资。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罚10元。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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