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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局应急值守管理,规范应急值守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区卫生局系统信息畅通,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有效,根据省、市卫生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区卫生局各部门。
第三条 区卫生局应急办牵头负责区卫生局应急值守日常工作和对全区卫生局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局属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区应急办成员单位的卫生局职能部门要落实值班室,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坐守值班制度。
第四条 应急值守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卫生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领导和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各部门联系电话、领导电话和其他必须掌握的联系电话。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值班工作。
(六)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局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收处理传真信息。
(二)负责值班电话的接转和处置。
(三)负责值班信息编辑与上报。
(四)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五)协助领导处理应急事宜和办理应急管理业务工作事项。
第六条 值班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领导和区卫生局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定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紧急重大情况是指省市及我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30分钟内)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区卫生局应急办(值班室),9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
局属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定本辖区内下级向本级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类紧急重大情况的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和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非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依次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值班工作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类紧急重大情况的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和向有关部门传达。
(三)凡向区卫生局值班室报告的紧急重大信息,原则上必须以书面材料方式,并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必要时
应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以确保上报信息真实有效。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起草书面报告,采取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事态特别紧急,需要争取处置时间的情况下,应先报送初步情况,稍后核实再随时续报最新情况。
(五)从接报重大紧急情况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现场处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区卫生局值班室反馈,并报本级领导知晓,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材料、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九条 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搜集整理,准确判断可能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改善值班工作条件,合理解决值班待遇,完善值班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应急值守工作考核奖惩
(一)局属各科室、医疗卫生单位和区卫生局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应急值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值守工作的领导、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和制度建设完善,应急值守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进行组织处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到的;
3.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越级上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各职能部门没有专门值班室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工作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在非工作期间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卫生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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