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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公开办事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院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我院对下列内容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四条 我院对以下内容不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我院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我院在公开办事内容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我院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我院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卫生局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
(五)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我院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我院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我院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我院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后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我院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我院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我院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我院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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