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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打扫卫生制度
一 总则
1. 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3. 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站内有权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4.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认真执行《安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白溪水电站运行规程》、《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之条款。
二 安全生产
5.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在轮休时间确需外出者,需报当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报上级处理。
6. 当值期间进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被损设备外,酌情扣减当月津贴;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无理狡辩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外,站内将给予50——100元的重罚。对处罚不服或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7. 交-班时除在记录上写清设备运行方式、卫生、工具等情况外,对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清楚。由于交接-班不清而在接-班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且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8. 接-班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班。接-班人员认为交接清楚,应立即签字认可,并在记录上注明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签字认可而交-班人员即行离班者,视为旷工。
9. 接-班后,当值人员应开好班前运行分析会,安排好本值内的工作。
10. 所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 对记录上出现“全班“等模糊字样或在记录上代签字的班组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2. 微机监控系统上不得进行与本人权限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站内微机上打游戏,违者每次扣罚100元,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13. 未经批准在计算机监控系统上删除或更改文件、格式化磁盘等损坏物理数据的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4.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事故预想、安全日活动或卫生清扫等公共活动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5. 凡属办理两票三制的不合格情况,每次对票面所列人员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6. 当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巡视设备的相关检查项目,充分发挥眼、耳、鼻、手的作用。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在相关部分作好记录,以备存档查考。巡视者应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巡视检查不周导致事故或被接-班人员检查发现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17. 对发现设备缺陷,防止了严重事故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奖励。
18. 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本值内汇报当班领导,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应与市电力公司调度取得联系。
19. 当值期间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 当值期间应准确、及时地抄报负荷记录,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违反规定的衣物值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1.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上班时对各种报表漏抄、错抄、虚抄,对记录填写不清、漏记、错记、故意假记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同时对当班值长罚款30元,值长和当班领导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并发100元。
22. 对当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班组或个人,按旷工论处。
23. 当班负责人每日至少应对全站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根据本规定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站内人员发现当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可以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对当班负责人和当班值班员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在站务会上向全站人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举报当班负责人违反规定情况属实的职工,站内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对于不称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当班负责人和当班班员,经站务会议研究,可扣减其职务津贴或给予就地免职。
三 文明生产
24. 站内及生活区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美观,所有人员均应随时清扫。在站内(包括花台内)及生活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物污染坏境者,除每次罚款20元外,并处当事人将卫生打扫一次,有故意乱扔或不服处罚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25. 每周一所有当班人员应配合卫生清扫人员对全站卫生进行清扫,并打捞大坝进水口拦污栅前杂物。清扫范围包括:站内及大门前所有地面、站内墙壁及设备本体、周围水沟、微机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厕所大坝及闸门启闭机室等。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26. 交-班人员损坏或遗失公物,接-班人员未检查发现或虽发现但不在交接-班时言明者,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27. 接-班人员检查发现有妨碍交接-班的情况,交-班人员应无条件排除后,方可进行交-班。否则,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28. 站内日常值班制度按下述方法执行:
28.1 采用四班三倒制,时段为00:00——08:00、08:00——16:00、16:00——24:00,依次轮回;
28.2 所有时段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替当值人员休息;
28.3 除当值人员外,所有人员均可在站内或生活区自由活动,但不得外出;
28.4 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将主控室记录整理好、卫生打扫干净(其区域包括高压室、主控室及门前、水机室及其平台、工具室、直配变室、厕所及其周围),并关闭所有照明灯具;
28.5 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应将前一天报表的最大、最小值,月出力统计表等相关记录填写完整;
29. 凡有违反本款第30条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扣发津贴20元。
30. 生活区及站内所有物品使用后应放归原位,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1. 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
32. 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33.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0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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