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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药物补偿制度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村卫生室补偿经费
落实补偿投入是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综合补偿政策,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能正常运转。最近,为推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省财政将于近期下拨各地。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补助,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基础上,县(市、区)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元(高海拔地区适当安排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对各地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综合财力中统筹安排。因此,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多渠道补偿机制在逐渐健全。各地要从多方面落实补偿投入:一是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二是安排落实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三是在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还可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力度,保证村医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确保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不破。
对在12月15日前仍未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扣回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三、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与监管
各地要结合农村卫生培训项目,加强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与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促进村医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定期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督促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基本药物、非中标基本药物和加价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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