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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投诉制度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畅通卫生监督部门与社会的联络渠道,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锦州市卫生监督所特制定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稽查科人员负责接待投诉举报案件,并安排协调各监督科室查办。
一、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1、 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及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事件;
3 、涉及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和作业等场所的卫生状况造成可能危害特定人群卫生健康的问题;
4 、因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杀药剂等引起的健康不良反映的问题;
5、 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问题。
二、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交办;夜间及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并要求做到一般案件五个工作日办结,重大案件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案情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当向举报投诉部门证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对故意不受理、不交办、故意延长调查期限,给予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所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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