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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财务审签制度

时间:2022-04-17 12:25:4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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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财务审签制度

为保障农村卫生院正常业务工作开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各单位财务管理,针对我县各农村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达县农村卫生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院财务审签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统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条: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财会机构,配备思想素质好、专业技术精的正式职工担任专(兼)职会计、出纳,优先使用财会专业人员;

对会计、出纳人员的调整,必须上报县卫生局同意方可变动,以保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片区提倡在中心卫生院统一设置会计人员,负责片区内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单位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单位财务帐,并于当日(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三日)存入单位开户行;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出由出纳统一开支,除允许现金开支的职工工资、奖金、差旅费、零星开支等外,凡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经济业务必须实行银行转帐支付;

出纳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不得将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帐外公帐,私设小金库;

出纳核定的库存现金不得突破3000元;

第四条:开支实行三人以上会签和一支笔审签报账制,报销票据必须先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审核,再经法人代表签字同意报销后,出纳方可凭据报销;出纳不得将未支付现金的票据虚作现金支出;

出纳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并逐笔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会计人员要及时查验银行存款数,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核对,保证帐款相符;

第五条:严格票据的管理,票据的购买、发放、回收必须实行登记,票据统一由财务上保管;

杜绝白条入帐情况发生,各单位报销票据必须合法、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第六条:努力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特别是在招待费、差旅费、租车费、各种补助、奖金等开支方面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出差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省内(含重庆市)10元;

中心卫生院单笔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乡镇卫生院单笔开支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中心卫生院院长的年职务津贴标准不得突破1200元,乡镇卫生院不得突破600元;

第七条:建立药品(材料,下同)出、入库制度,药品出、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单;

充分发挥单位药事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药品采购必须实行集体议价,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实行网上跟标采购;

严把药品质量关,必须在国家正规的医药公司采购药品;  

药品一律实行零售价出、入库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作价标准;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不得少于一次)对药品进行盘点,对盘亏盘盈情况要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因工作不负责人为造成的要追究责任并全额赔偿;

第八条:按照服务质量和绩效考核原则确定分配制度,分配制度即要体现效益优先,又要兼顾公平;

卫生院的分配方案必须经单位职工谈论通过并经单位研究决定后,乡镇卫生院于上年11月30日前上报中心卫生院审批同意,中心卫生院于上年11月30日前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职工的最低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职工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收入差距不得突破五倍;

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收支结余,单位当年净资产不得低于上年数,卫生院若当年没有收支结余则该年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发放职工奖金和各种福利费,坚决杜绝分光吃光行为;

严禁单位以股份、集资或向外借贷的名义进行乱集资、乱分红;

严禁借款发放职工奖金和各种福利费;

第九条: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设备、器械管理,合理科学的添置设备、器械,杜绝设备、器械采购回来后闲置不用,购置设备必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加强设备、器材采购环节的监督;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台帐制,加强对房屋、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房屋、设备有效正常的使用和运转,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价值;

对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按月计提修购基金;

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院成本核算制,切实完善单位内部各科室或个人的成本核算,降低单位成本;

第十一条:中心卫生院加强对片区内各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出现重大的财务问题,除追究乡镇卫生院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中心卫生院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乡镇卫生院必须切实服从中心卫生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卫生院等级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

各单位应设置专(兼)职物价员,管理本单位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工作;

对新增的医疗收费项目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

第十三条: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县卫生局每年将对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违背此规定的单位,将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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