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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抗菌药物制度
5月8日,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将实现特殊,限制和非限制使用三级管理,这标志我国抗菌药物临床管理迈入法制化管理
1、关于抗菌药的分级管理: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 |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 |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
2、分级管理目录制定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3、抗菌药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医疗机构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每次调整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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