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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急诊工作制度
一、急诊工作制度
(一)急诊伤病员,接诊护士应当及时进行分诊;对危及生命的伤病员应及时通知医师检诊,视情况送急救室、手术室实施抢救与复苏,不得延误。
(二)医务人员应当依据分工,各就各位,服从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对急诊伤病员及时进行救治。
(三)伤病员的抢救工作,由首诊医师负责,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检诊和专科医师协助。重大抢救由急诊科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对不能收住院的危重伤病员,应住观察室进行监护和治疗。需住院者,待病情允许时,由急诊科派人护送到科室,并详细交待病情。
(四)对大批伤病员的抢救,院领导和医务部(处)领导应及时到急诊室,积极组织救治。
(五)对危重伤病员,应先行抢救,后办理手续。
(六)建立应急机动医疗抢救组织,相对固定人员,有院前抢救任务时,须弄清地点、单位、伤病员人数及伤病情况,报医务部(处)批准,携带抢救药品、器材,备好抢救车,迅速前往现场抢救。
(七)建立急危重症抢救预案,健全急诊抢救规则,做好各项抢救医疗文书书写、登记和统计工作。
(八)抢救药品、器材应当完备、有效,定位、定人、定量保管,每日检查。消耗的药品、器材和敷料,应当及时补充。救护车仅限于急诊抢救或接送伤病员使用。
二、院前急救工作制度
(一)院前急救工作实行24小时工作制,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抢救程序、程序、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服从急救中心调度室统一调度。
(二)各种抢救器材、药品,准备要齐全,专人管理,定位放置,定量储存,用后随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抢救药械不外借,以保证急救需要。
(三)担任院前急救出诊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取得上岗证;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班或出诊;进修医师须经科主任同意方可参加出诊值班。
(四)对伤病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认真救治,做好各项记录,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并及时转运到就近医院。任何医院或个人,不得已任何理由拒收。
三、观察室工作制度
(一)观察室留观伤病员由急诊科医师、护士负责,轮流值班,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需住院治疗者及时办理入院手续;对诊断不清、治疗有困难者及时报请上级医师检诊。
(二)观察室或监护室设一定数量床位,按床编号,挂床头牌。伤病员出院时应更换卫生被服,并进行消毒。
(三)建立观察记录,及时记录病情变化、检查、治疗、护理等情况。留观伤病员入院后,其观察记录随住院病案保管;不入院的观察记录在急诊科或门诊保管,一般保管1年。
(四)留观伤病员的管理同住院伤病员。生活不能自理、病情需要陪护者,可留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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