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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公共卫生制度

时间:2022-04-17 10:55:3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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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公共卫生制度

一。员工工作行为守则

1.员工应忠于职守,遵奉店内一切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不得敷衍塞责。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指导。

美发公共卫生制度

2.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服务品质,提高工作效率;对外应保守店内营业机密。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员工未经核准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店铺内场。

5.员工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6.员工非经本店的书面同意,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事业。

7.员工不以职务上的行为或违背职务的行为,接受招待或馈赠、回扣及其他不法利益。

8.员工应遵守安全卫生条例及本店规章,维护工作场及四周环境的安全及整洁,并防止盗窃、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9.如遇工作场有临时紧急事故发生,虽非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在接获通知时也应迅速到场处理,不得借故推诿。

10.本店每周营业检讨大会,员工均须到齐,不得无故缺席,除特殊状况经主管同意外。

11.顾客物品如有遗忘在店内,有关人员应将物品交给柜台收银员或店长,不得将物品藏匿占为己有。

12.上班前应着装整齐,对顾客应微笑服务。

13.非经上级核准,不得将本店的章程、账薄、报表、文件出示他人。

14.在工作中对顾客及来宾,应谦恭有礼、诚恳接待,不得有傲慢、懈怠的行为。

15.除特殊需要,尽量不要占线接听私人电话。

16.不得高声喧哗,或妨碍他人工作。

17.不得制造谣言、挑拨是非、辱骂攻击他人。

18.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

19.上班服装不得违反穿着规定。

20.员工平日言行,应诚实廉洁,谨慎勤勉,不得有放荡、奢侈、闲散、赌博等损害本店名誉的行为。

21.员工应公私分明,相互尊重人格,诚恳相处,协力达成任务。

22.本店工资采取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同仁或同业有意或无意出示工资表,或以口头告知、书写等方法泄漏本人或他人的工资。

二。奖惩条例

1.员工奖励分为晋升、记大功、记功、嘉奖、奖金等五种。

2.店内员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有店长或主管据实签报奖励:

(1)对店内经营有特殊功绩,或提供有利计划经采纳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2)业绩优异、成长快速、营业额破记录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店内权益的事情,以事先举报或防止,而使本店减免损失者;

(4)遇非常事故,采取权宜措施应付得当或奋勇救护以保全人命或公物者;

(5)领导有方,使店内业务发展有相当收益者;

(6)忠诚、勤劳服务,努力维护本店信誉者;

(7)其他应予奖励的事情。

3.所有奖励事项,店长或主管应详列数据及具体情况并拟议奖励方式随时签发报上级核奖。

4.本店员工的惩处分为:

(1)免职:免职后永不录用,情节重大者,移交法办;

(2)记大过:累计记三次大过者应予免职;

(3)记小过:累计记三次小过为一次大过;

(4)警告:累计警告三次为一次小过。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处分:

(1)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严重违反格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经营损失、设备损坏、火灾事故的;

(2)饮酒后滋事者;

(3)由于搬弄是非、无理取闹、赌博、斗殴、打架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4)态度恶劣、刁难、打骂顾客,情节较重,影响极坏的;

(5)泄露店内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7)有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记过处分:

(1)未能维护本店声誉、利益,以致在经济声誉上受影响的;

(2)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本人工资,打听他人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的;

(3)工作期间串岗、做私活、大声喧闹、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情节较轻的;

(4)未经许可,擅自先下班,而未有人接替顶班的;

(5)违反考勤纪律,不按规定记载考勤的;

(6)由于工作上的失职,造成意外事故以至无法弥补过失的;

(7)由于工作缺乏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导致与顾客发生争执纠纷的;

(8)上班前或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或批准饮酒的;

(9)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罚的;

(10)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单或伪造医疗证明,以及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1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调动,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12)因领导失职使本店蒙受损失的。

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警告处分:

(1)违反日常规章制度,情节尚属轻微的;

(2)遗失考勤卡或请假卡的;

(3)对属下监督不足,致使发生轻微损失的;

(4)无故不按时上班的;

(5)对主管出言不逊,有失礼貌的;

(6)未经批准擅自调班或托人、代人上班的;

(7)未依规定穿着制服、佩戴工作牌的。

8.员工在同年度内的功过得失予以相抵,如嘉奖一此抵销警告一次,以此类推。

9.同一年度内奖惩,可依下列会并计算:

(1)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2)警告三次等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

10.店长或主管应于每月月初公布上一月份的奖惩公告,并发放奖金和处罚金,其奖惩金额为对等金额。

(1)嘉奖一次人民币10元;

(2)小功一次人民币30元;

(3)大功一次人民币100元;

(4)惩处部分则自该月工资中扣低。

三、解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店不经预告,直接予以解雇并且不发资遣费;

1.在雇用时,有欺骗行为,使本店误信而有损害的;

2.恐吓、强暴胁迫或侮辱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者;

3.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故意损耗设备、产品或其他公物,或故意泄漏店内营业上的秘密,致使本店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日,或全月累计达十日以上;

6.散播不利于本店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7.偷窃或侵占公私财物,经查属实无误着;

8.在外从事与本店利益冲突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9.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未经功过抵消者;

10.借故请假前往其他机构工作经查明属实者;

11.酗酒后至本店者;

12.其他违反法令或本工作规则规定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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