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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时间:2022-04-17 10:54:25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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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只要我们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避免劳动者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就可以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目的,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生命安全。

职业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原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来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义务。下面,扼要地介绍有关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内容。

1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指定一名主管厂长(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化学品管理制度、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诊治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等。

3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制)。如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结果应通过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这样可以提醒他们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目前,广东省已有50多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广东省卫生厅的资格认证,能为企业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

4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义务。

随着广东地区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内地一些地区由于相对贫困落后,加上人口较多,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因此形成了大量农民来到广东务工。而这些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年轻人,但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对职业病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此很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是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只有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预防与控制的知识后,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5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处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时刻告知和提醒在岗劳动者,这对防治职业病起到重要的作用。

6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广东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已有70多家。

7 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可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确。

8 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

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职业卫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8.1 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合同告知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8.2 公告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实施公告栏告知,可让劳动者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调动起工人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有利于避免因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导致受害。

8.3 警示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003年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对各类警示标识式样作了详细规定。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对在岗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这对防治职业病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设立警示标志,各种职业中毒事故比实施前明显减少,充分验证了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良好的预防效果。

8.4 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

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进口及使用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等原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8.5 培训告知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与控制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9 履行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0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卫生部于2002年3月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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