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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制度
沽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津牧医[2015]35号)精神,结合本区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九届三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紧密围绕本市“两个加强、两个确保”中心工作,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优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贯彻落实《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切实推进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到位、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合格、执法手段完备、执法行为规范,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证塘沽区和滨海新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保证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职能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进一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在本区建立起机构设置完备、纵向贯通、运行高效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深入落实本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关于塘沽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塘沽政[2015]89号),将现有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和区动检站整合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与业务量相适应。
2、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职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依法履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定职能。
3、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下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梳理、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体系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本市已发布的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地梳理和修定,并依据本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对已发布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规章制度进行深入梳理修订,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一致。
2、制定产地申报检疫、调运检疫审批、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动物二维码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等工作规章制度。
3、健全完善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报表、记录及档案管理规范。
梳理修订和制定规章制度工作应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通过开展整顿、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落实执法责任制、业绩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严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1、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工作。7至8月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市畜牧兽医局做好对本区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及检疫监督机构在岗的其他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清理整顿和身份确认工作,为落实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作好准备。
2、开展执法人员全员培训活动。5至6月份,深入贯彻落实市畜牧兽医局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织进行培训的指示精神,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对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进行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率达到100%。
3、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法业绩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对本区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全部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管理制度,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及防疫监督等各项执法责任,通过签定责任状形式,分解落实到人头,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明细、指标到岗、责任到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要达到100%,每季度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业绩考核评价,对考核部合格以及发生执法过失的,依章追究行政责任。
(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强化检疫与监督执法工作
严格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防疫监督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建立动物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1、产地检疫。一是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依据本区的养殖情况,相应建立若干个报检网点,落实报检责任,规范报检程序,方便报检工作,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现场检疫规定,检疫人员必须做到到场、到户、到点实施检疫,并按规定建立检疫记录。三是规范检疫程序,检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凭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并经临床检查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的规定。四是严格执行调运检疫有关规定,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免疫日龄的仔畜、雏禽,应在检疫证明上标明相应的免疫情况,在调运2周前要监督进行一次禽流感或口蹄疫强化免疫;对跨省调运乳畜、种畜及精-液、胚胎、种蛋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检疫审批、检疫监督、隔离观察等程序。
2、屠宰检疫。一是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杜绝为私屠滥宰生猪出证。二是认真落实屠宰场检疫人员、设施、制度“三落实”的要求,检疫人员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最少4人),24小时有人驻场值班;检疫设施齐备,具备开展实验室检验条件;制度齐全上墙,记录完整规范。严格落实同步检疫要求,检疫员必须做到与屠宰过程同步实施检疫,严把活畜禽进厂检查、待宰准宰、宰后检疫、加标出证和无害化处理“五关”。对未佩戴二维码标识的动物进厂屠宰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杜绝对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出证行。定点屠宰畜禽的屠宰检疫率要达到100%,上市产品持证合格率要达到100%。
3、饲养、屠宰、贮存、加工、经营等环节防疫监督管理。一是依法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法律规定应法证单位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发放率应达到100%。二是全面强化日常监督工作:饲养环节,全面开展对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标识加施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管;屠宰环节,重点强化畜禽凭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进厂待宰、防疫消毒以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管;贮存、加工和经营环节,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持证情况的监管,坚决落实活禽市场防疫监督的各项规定;对未经制定通道及违反检疫审批、检疫监督规定进入的外埠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查处。要建立监督执法日志、记录制度,执法检查记录建立达到100%。三是严格动物、动物产品补检工作,杜绝补检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四是强化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查办符合规定,办案正确率达到100%。
5、动物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执行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全市动物卫生执法标志的要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我区的动物卫生执法标志规范化管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全面实行专人负责、专档登记、专库保管,订购、领用、发放和使用符合市畜牧兽医局的统一要求;杜绝买、卖检疫证明行为。
6、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环节职责,加强对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加施畜禽标识的监管,做好运输、屠宰环节二维码标识的查验、登记和回收工作,加大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加施标识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生猪出栏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的抽查监测,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生猪瘦肉精自检工作。按要求完成市畜牧兽医局及区农委下达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样、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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