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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宣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社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 居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 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九条 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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