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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绩效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级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1.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集中考核,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县级卫生部门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并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复核。
2. 市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复核,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考核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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