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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长制度
华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华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的通知
2015-06-03 10:48:56| 分类: 默认分类|举报|字号 订阅
华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华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的通知
为了全面、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县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卫生局会议研究,制定了华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规范十条》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一切以为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如有违者予以免职。
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根据卫生工作方针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否则予以诫勉谈话,并视其情况予以相应的处分。
三、凡未经卫生局许可,不得以院长身份参加县域外或系统以外的任何活动。
四、院长因事外出二日(含两日)以上者,必须经卫生局批准,并指定副院长或者业务骨干替代院长管理职责后方能离开。
五、卫生院购置医疗器械、设备、车辆、其他医疗设施或自行修建等超过5000元以上者,必须上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积极有效地行使院长职责,依据“无功便是过”的原则,全面推进卫生院稳定持续发展,要在任期内使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医疗业务水得到明显平提高、群众就医与职工生活工作坏境得到改善、卫生院积累增加。
七、对涉及新农合资金、卫防、妇幼、基建、村卫生室公卫资金等项目资金,必须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否则将依据情况严肃处理。
八、认真贯彻落实乡镇卫生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卫生院全面发展为前提,推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积极进取,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保持和-谐稳定的工作局面,严禁以权谋私,家族式经营管理,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维护信访稳定。
九、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医疗、业务、车辆使用、公共卫生等人、财、物安全。
十、保持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政令畅通,按时参加卫生局安排的各种会议,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此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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