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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商店卫生制度
一、校园商店经营者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否则,不得经营。
二、商店经营者只能是在职教师家属,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离退休教师家属不得参与经营。
三、校园商店经营者必须遵守《八不准》规定:不准设置音响进行广告宣传和发放经营广告;不准经销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饮料;不准销售自制食品;不准销售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响制品和玩具;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准通过教职工向学生托售商品;不准赊欠商品给学生;不准在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经营。
四、校园商店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区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学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所有购进的商品必须经学校安排的专职人员验收核准后方可进店销售。凡违规经营的商品,一经发现立即登记并无条件销毁。
五、凡不遵守上述制度者,不得经营校园商店。发现学校监督管理不严格的,将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执行《校园商店管理制度》不严格酿成安全事故的,交由区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商店管理制度
1、体现公益。学校要建立公益性商店,建立完善制度,做到“三个统一”(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和冷饮等商品,学校商店不得转包分包和甩手承包。
2、凭证经营。学校商店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不允许开店经营。
3、落实责任。学校与商店要签订《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持证上岗。学校商店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每年做一次健康体验,不能取得健康证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换。
5、保持卫生。学校商店要保持店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6、诚信守法。学校商店要建有完善的商品台账,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三无”产品上柜台,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发霉食品及饮料。
7、特色服务。学校商店要有浓厚的文化氛围,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充分体现特色,服务教育,服务师生,助学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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