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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卫人员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卫值班工作,强化值班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有关管理规定,制定《保卫人员值班制度》。
第二条 值班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为及时接处各类案件(事件、事故),安排保卫人员到岗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保卫处实行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为全体管理人员,每班设带班领导一名,值班干部两名(主班、副班各一人,主班到岗,副班待命)。
第四条 值班分为白班和夜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白天值白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天晚上(寒暑假除外)值夜班,时间为18:30-22:30。
第一章 值班职责
第五条 接处各类案件(事件、事故):接报一般治安纠纷或案件,应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妥善处理;接报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应立即组织校卫队或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接报火警事故,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师生员工积极扑救,同时报告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火情严重时应直接拨打火警电话“119”求援。
第六条 认真接待来电、来信和来访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帮助解决问题;对非保卫处职责范围的请求,也应给予热情接待,尽可能提供服务。
第七条 检查保安人员、校卫队员执勤、巡逻情况以及校园110值班室值班情况。
第八条 填写值班记录,内容包括:
1、接报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具体情况;
2、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处置措施、处理过程及最终结果;
3、保安人员、校卫队员等值守人员的执勤情况;
4、其它需记录的情况及值班人员签名;
值班记录本由综合科负责检查、发放及保管,作为个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值班要求
第九条 全面掌握全校安全稳定形势与工作动态,坚持为校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条 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文明工作,礼貌待人,严禁酒后值班。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接出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并处理的一切事情,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值班安排,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自行安排调班、替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班的,需报带班领导批准,并到综合科备案。
第三章 交接-班程序
第十四条 日常工作期间,由当值人员提醒下一班值班人员按时值班,通知相关科室接处未处理完的案件(事件、事故),并将值班记录交给综合科,由综合科检查、移交。
第十五条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由当值人员通知下一班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直接移交值班记录,若有未处理完的案件(事件、事故),应向下一班值班人员和相关科室交待清楚所发案件(事件、事故)的处理进度和后续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值班期间坚持首接负责制,当值人员接报案件(事件、事故)初始处理后,应全程跟踪工作移交、后续处理与最终结果,并如实补填记录,保持值班记录的完整性。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以下行为给予奖励:
1、长期忠于职守,及时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
2、处置突发事件果断、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3、在值班或执勤期间,抓获违法违纪人员或追回赃物的;
4、其它应予奖励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给予处罚:
1、酒后值班的,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虽在岗,但从事与值班、执勤无关活动的,或值班记录不完整,存在少记、漏记的,全处通报批评,累计三次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多扣一个月岗位津贴;
2、未经请假擅自缺岗的,全处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年终考核等级降低一级(或调整工作岗位);
3、发生重大案件(事件、事故)不到现场,不报告或处置不主动、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年终考核级别降低一级,特别严重的定为不称职;
4、构成渎职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保卫人员,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贵州师范大学保卫处值班制度
一、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二、 负责检查督促执勤、巡逻、守护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带领他们检查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家属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三、 认真接待教职工生及群众报案、举报及其他来访人员,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事件等问题,详细、准确、清楚填写值班记录,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接到报案时,一定要问准发案地点、案件类别,报案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十分钟内必须赶到案发现场,做到接警快,控制得住、处理得当、保护好现场。根据案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 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武器、警具必须随身携带,督促巡逻、执勤、守护人员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巡逻守护工作,防止坏人破坏和盗窃、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 保证各种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值班电话概不对外,闲杂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
七、 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值班的应事先报告,以便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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