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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制度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5〕5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为规范此项行政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四章三十条内容,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各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附件中对申请步骤、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大型水质处理器许可、系列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申报材料、技术审评等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将《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5〕19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厘米;2.重量≥100千克;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升/分钟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升/分钟。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通知明确,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通知还就申报材料提出多项具体要求:申报单位在提交涉水产品“产品材料及配方”时,应注明产品各主要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牌等,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不得擅自变更。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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